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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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學支援老師;已聘任者,學校應予以解聘: 一、有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二、有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三、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 四、有教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五、有教師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情形,於該終局停聘六個月至三年期間。 六、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前段情形。 七、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後段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 2.有前項各款情形,且屬依第十一條、教師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或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通報有案者,未聘任者,不得聘任;已聘任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予解聘;非屬依第十一條、教師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或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通報有案者,學校應依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辦理,未聘任者,不得聘任;已聘任者,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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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国民中小学教学支援工作人员聘任办法》第10条的规定,学校应当对教学支援人员的通报、信息收集、查询、处理和利用进行管理。在聘任教学支援人员之前,学校应当查询其是否存在前述规定中的情况,并定期查询已聘任的人员。关于通报、信息收集、查询、处理、利用及其他相关事项,可以参照不适任教育人员通报信息收集及查询处理利用办法的规定。 参考资料: - 《国民中小学教学支援工作人员聘任办法》(2017年版) - 《不适任教育人员通报信息收集及查询处理利用办法》(2018年版) 例如,根据不适任教育人员通报信息收集及查询处理利用办法的规定,学校应当定期查询教学支援人员的情况,以确保其适任性。如果查询发现某位教学支援人员存在不适任情况,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障教学质量和学校的正常运行。
- 予以名詞
- 第七條第一項條文
- 第八條第一項條文
- 期間名詞
- 第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第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第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條文
-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條文
- 第十一條條文
- 第二十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三十條第一項條文
- 法令名詞
- 非名詞
- 第七條或第八條條文
- 教師法 第 14 條條文
- 教師法 第 15 條條文
- 教師法 第 18 條條文
- 教師法 第 19 條條文
- 教師法 第 20 條條文
-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第 7 條條文
-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第 8 條條文
-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第 11 條條文
-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9 條條文
-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3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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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