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教學支援老師有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及前條規定之情形者,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學校聘任教學支援老師前,應查詢其有無前條規定之情形,已聘任者,應定期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11條,教學支援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將會被暫時停聘: 一、依據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據刑事確定判決,被宣告褫奪公權。 三、依據刑事確定判決,被宣告徒刑並正在監所執行中。 這些情形都是根據法律判決所確定的,且符合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11條的規定。當教學支援人員出現這些情形時,學校將會暫時停聘該人員。 最新的相關參考資料是《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根據這項法規,依照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的情況,或者根據刑事確定判決被宣告褫奪公權的情況,以及根據刑事確定判決被宣告徒刑並正在監所執行中的情況,教學支援人員將會被暫時停聘。
- 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條文
- 準用名詞
- 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法規
-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第 7 條條文
-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