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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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停聘之教學支援老師,停聘期間不發給鐘點費。
- 2.依第十二條第一款、前條第一項規定停聘之教學支援老師,於停聘期間不發給鐘點費;停聘事由消滅後,未予解聘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鐘點費。
- 3.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停聘之教學支援老師,於停聘期間發給半數鐘點費;調查後未予解聘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另半數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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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14條,教學支援人員的職責僅限於特定科目或領域的教學,不得轉任或兼任其他課程的教學工作。這意味著教學支援人員不能在不同科目或領域之間轉換職位或兼職。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的聘任必須依照他們所擁有的認證類別進行,並且只能擔任該類別的特定科目或領域的教學工作。例子可以是一位語文認證的教學支援人員只能擔任國民中小學的語文教學,不得轉任或兼任其他科目如數學或科學的教學工作。
- 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條文
- 期間名詞
- 第十二條第一款條文
-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第 12 條條文
-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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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