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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停聘之教學支援老師,停聘期間不發給鐘點費。
  2. 第十二條第一款、前條第一項規定停聘之教學支援老師,於停聘期間不發給鐘點費;停聘事由消滅後,未予解聘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鐘點費。
  3.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停聘之教學支援老師,於停聘期間發給半數鐘點費;調查後未予解聘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另半數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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