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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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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支援老師依其認證類科,以擔任國民中小學特定科目、領域教學為限,不得轉任或兼任其他課程之教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 15 條,教學支援人員的教學時間應該在每週教學節數不超過二十節的原則下進行。這表示教學支援人員在一所單一學校的教學時數不應該超過二十節。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教學支援人員的教學時間合理,以便他們能夠有效地執行他們的教學工作。 這條規定是根據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所制定的。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是為了確保國民中小學的教學品質和學生的學習成果,規定了教學支援人員的聘用條件、教學時間等相關事項。該辦法的制定是為了明確教學支援人員的工作內容和職責,並提供相關的工作指引和規範。 這個規定的參考資料是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本身,最新版本的辦法應該可以在教育部的官方網站上找到。這個規定的範例可能是一所學校聘用了一名教學支援人員,並根據這個條款確定了他們的教學時間不超過二十節的上限。

  • 認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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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 15 條規定:「教學支援老師依其認證類科,以擔任國民中小學特定科目、領域教學為限,不得轉任或兼任其他課程之教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