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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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支援老師之教學時間,於單一學校(不包括分校)之每週教學節數,以不超過二十節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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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 16 條,教學支援人員的待遇是根據各校實際授課的節數來支付鐘點費。具體的教學支援人員鐘點費支付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並報行政院核定。根據這條規定,教學支援人員的薪資是按照他們實際參與授課的時間和節數來支付的。例如,如果一位教學支援人員在一週內參與了10節課的授課工作,他們的鐘點費就是根據這個節數來計算和支付的。具體的鐘點費支付標準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的,並經過行政院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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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