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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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17條,教學支援人員在受聘期間,享有以下權利: 1. 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教學支援人員有權提供自己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的看法和建議,以促進學校的教學品質和效果。 2. 參與教學有關之校內研習或活動:教學支援人員有權參與學校舉辦的與教學相關的研習或活動,以提升教學能力和專業知識。 3. 享受學校各種教學資源:教學支援人員有權享受學校提供的各種教學資源,包括教材、設備、技術支援等,以支持他們的教學工作。 參考資料:教育部「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 期間名詞
- 按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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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