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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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支援老師於受聘期間,得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參與教學有關之校內研習或活動。 三、享受學校各種教學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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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 18 條,教學支援人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教學支援人員應遵守其聘約所規定的內容,並致力於維護學校的聲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教學支援人員應積極保護學生的受教權益,確保他們能夠正確地接受教育。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教學支援人員應根據法令和學校的安排,在教學過程中實施適合學生的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教學支援人員應提供適當的輔導和指導,幫助學生在適應發展上取得良好的成果,並培養他們具有健全人格。 五、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專業精神。 教學支援人員應嚴守自己的職責,本著良知的原則行事,發揚專業精神。 六、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教學支援人員不得未經法律規定,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的資料。 七、其他依法令規定應盡之義務。 教學支援人員還有其他依法令規定應履行的義務。 舉例來說,教學支援人員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不得未經學生及其家庭成員同意,洩漏其個人資料。此外,教學支援人員還需遵守學校制定的相關規定,例如在教學活動中確保學生的安全等。
- 期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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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