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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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支援老師於受聘期間,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專業精神。 六、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七、其他依法令規定應盡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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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 19 條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根據這項法規,直轄市和縣(市)的主管機關有權制定與認證資格互相承認以及教學支援人員聘任相關的具體事項。具體內容可能因各地主管機關的政策和需求而有所不同,因此需要參考各地的法規和指引來了解詳細內容。
- 期間名詞
- 法令名詞
- 適名詞
- 業名詞
- 非名詞
- 法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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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