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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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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認證資格之互相承認及教學支援老師聘任之相關事宜,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 20 條規定高級中等學校可以依據學生需求、學校發展願景及特色,聘任教學支援人員擔任本土語文、臺灣手語或第二外國語文課程之教學。根據此規定,只有高級中等學校才可以適用該辦法聘任教學支援人員,並且聘任的人員將擔任本土語文、臺灣手語或第二外國語文課程的教學工作。 參考資料: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教資 (8741798),2019年11月29日發佈,http://tea106.cherinfo.edu.tw/ezfiles/83/1083/img/1/2018edu-2.pdf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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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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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 20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認證資格之互相承認及教學支援老師聘任之相關事宜,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