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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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 20 條規定高級中等學校可以依據學生需求、學校發展願景及特色,聘任教學支援人員擔任本土語文、臺灣手語或第二外國語文課程之教學。根據此規定,只有高級中等學校才可以適用該辦法聘任教學支援人員,並且聘任的人員將擔任本土語文、臺灣手語或第二外國語文課程的教學工作。 參考資料: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教資 (8741798),2019年11月29日發佈,http://tea106.cherinfo.edu.tw/ezfiles/83/1083/img/1/2018edu-2.pdf
- 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條文
- 認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國民教育法 第 2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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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