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國民教育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教師應為專任,必要時,得依法聘請兼任教師,或聘請具有特定科目、領域專長人員,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
  2. 前項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工作範圍、資格審查基準、認證、聘任、解聘、停聘、不任人員通報、教學節數、待遇、權利、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前項認證作,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經各該主管機關協議,得互相承認已認證之資格。
  4.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前,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之檢及培訓成績及格者,具有第一項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之資格。
  5. 第一項教師每週授課節數之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