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第一款第一目之二、第二目至第四目、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教學支援老師認證,其程序及內容,規定如下: 一、資格審查: (一)原住民族語文、客語文及閩南語文之報名資格及審查基準,由各辦理認證之機關定之。 (二)閩東語文、臺灣手語及新住民語文教學支援老師之報名資格及審查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教學專業培訓: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三、認證測驗: (一)應以筆試、口試或展演等方式為之,並於簡章中定明。 (二)已取得前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之語言能力證明者,參加各該科目教學支援老師認證測驗時,得免筆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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