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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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款第一目之二、第二目至第四目、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教學支援老師認證,其程序及內容,規定如下: 一、資格審查: (一)原住民族語文、客語文及閩南語文之報名資格及審查基準,由各辦理認證之機關定之。 (二)閩東語文、臺灣手語及新住民語文教學支援老師之報名資格及審查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教學專業培訓: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三、認證測驗: (一)應以筆試、口試或展演等方式為之,並於簡章中定明。 (二)已取得前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之語言能力證明者,參加各該科目教學支援老師認證測驗時,得免筆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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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 4 條規定了以下程序和內容: 一、資格審查: (一)原住民族語文、客語文及閩南語文的報名資格和審查基準由執行認證的機構制定。 (二)閩東語文、臺灣手語及新住民語文教學支援人員的報名資格和審查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教學專業培訓:應依中央主管機關的規定進行。 三、認證測驗: (一)認證測驗應以筆試、口試或展演等方式進行,並在簡章中明確規定。 (二)已取得前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所要求的語言能力證明者,在參加各該科目教學支援人員認證測驗時,可以免除筆試。 參考資料: 根據「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前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四目、第二款及第三款的法規內容。
- 認證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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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