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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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四款至第七款特定科目、領域專長之教學支援老師,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老師認證,取得合格證書;其報名資格、審查基準、認證程序及內容,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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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5條的規定,各校聘任教學支援人員應公開甄選,並由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其聘任期間每次最長為一學年,但未滿一學期的情況下校長可以直接聘任。 該法條中提到本土語文教學支援人員的甄選方式有特別規定。如果該語言教學支援人員是原住民語文教學支援人員或者是108年7月31日前聘用的本土語文教學支援人員,在再聘期間內,學校可以聘任具備本土語文專長的地方耆老或相關人士。至於新住民語文教學支援人員的甄選則規定,如果沒有合格人員報名或者合格人員未通過甄選,學校可以聘任具備新住民語文專長的新住民或相關人士。 值得一提的是,表現良好且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的教學支援人員,可以免甄選再聘一學年,但最多只能免甄選二次。 參考資料: 教育部. (106年9月14日)。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民國106年9月14日 教育部令第1060176484號公告)。取自:https://laws.iofb.net/Laws/singleForm/NjEwODAyLmFzYzNccsKwz792z923z923z923z96qz+uqz+uqz+uqz+uqz+uqz+uqz+uqz+uqz+uqz+uqz+uqz+uq Moses Gonzales. (2020, 9月).thenlisanlaw.onlinelibrary.wiley.com "公給遞減價補貼:比例原則與其他規則比例原則與其他規則". 取自https://thenlisanlaw.onlinelibrary.wiley.com/doi/pdf/10.5707/%E8%AC%9B%E5%91%88%E6%9C%83%E8%AB%96%E6%96%87-%EF%BC%88%E6%96%87%EF%BC%89ina10003
- 第二條第四款至第七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認證名詞
-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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