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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二條第四款至第七款特定科目、領域專長之教學支援老師,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老師認證,取得合格證書;其報名資格、審查基準、認證程序及內容,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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