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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董事會應置董事五人至十七人,並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推選之;董事長為幼兒園之負責人。
  2. 董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3.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額三分之一。
  4. 董事及董事長均為無給職。但得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
  5. 董事及董事長在任期中出缺時,董事會應於出缺後一個月內補選之,並以補足其任期為限。董事會應於補選後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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