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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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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董事會應置董事五人至十七人,並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推選之;董事長為幼兒園之負責人。
  2. 2.董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3. 3.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額三分之一。
  4. 4.董事及董事長均為無給職。但得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
  5. 5.董事及董事長在任期中出缺時,董事會應於出缺後一個月內補選之,並以補足其任期為限。董事會應於補選後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行使職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董事會應該由五人至十七人組成,在這些董事中選舉一位董事長,董事長同時也是幼兒園的負責人。 2. 董事的任期為四年,可以連任。 3. 董事之間的婚姻關係和三親等以內的血親關係,不能超過董事總數的三分之一。 4. 董事和董事長都是無給職的,但可以支付出席費和交通費。 5. 如果董事或董事長在任期中缺席,董事會應該在缺席後一個月內補選,並限制其補足任期。補選後三十天內,董事會應該提交相關文件給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核定後才能行使職權。 參考資料: -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21條 -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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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董事會應置董事五人至十七人,並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推選之;董事長為幼兒園之負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