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董事會應該由五人至十七人組成,在這些董事中選舉一位董事長,董事長同時也是幼兒園的負責人。 2. 董事的任期為四年,可以連任。 3. 董事之間的婚姻關係和三親等以內的血親關係,不能超過董事總數的三分之一。 4. 董事和董事長都是無給職的,但可以支付出席費和交通費。 5. 如果董事或董事長在任期中缺席,董事會應該在缺席後一個月內補選,並限制其補足任期。補選後三十天內,董事會應該提交相關文件給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核定後才能行使職權。 參考資料: -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21條 -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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