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22條的規定: 1. 私立幼兒園董事會應於董事任期屆滿二個月前開會選舉下屆董事。在改選後的30天內,董事會需要檢具組織章程、新董事的名冊、董事願任同意書、以及董事會改選的會議紀錄,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才能行使職權。 範例:一所私立幼兒園在董事任期屆滿前的二個月前召開董事會選舉出下屆董事,並在改選後的30天內,向主管機關提出董事名冊、同意書等文件進行核定。 2. 新董事會需要在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的30天內,由原任董事長召開新董事會,推選新任董事長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同時在當屆任期屆滿前完成交接手續,並向主管機關備查。在異動時也需要遵守相同的程序。 範例:一所私立幼兒園的董事會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的30天內,召開新董事會選舉新任董事長並完成交接手續,再向主管機關備查。 3. 如果原任董事長逾期不召開新董事會或拒絕交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根據超過三分之一新任董事的申請,指定其他董事召開會議並處理交接事宜。 範例:一所私立幼兒園的原任董事長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召開新董事會或拒絕交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指定其他董事召開會議並完成交接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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