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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幼兒園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幼兒園餐點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訂定幼兒飲食餐點表,並定期公布每日餐點內容予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知悉。
  2. 幼兒園供應之餐點,應注意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
  3. 幼兒園廚工資格及餐飲設備場所之管理,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相關衛生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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