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40條的要求: 1. 幼兒園應依相關規定,訂定公共安全與複合型防災計畫及事故傷害防制規定,並對園內相關人員及幼兒實施安全教育,定期辦理防火、防震、防汛、防海嘯、防核、人身安全、避難逃生及事故傷害處理演練。 這項規定意味著幼兒園需要制定複合型的防災計畫和事故傷害防制規定,同時對園內的相關人員和幼兒進行安全教育,並定期進行防火、防震、防汛、防海嘯、防核、人身安全、避難逃生以及事故傷害處理的演練。 參考資料:《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教育部108年2月21日教育法規資料庫) 範例:幼兒園A按照該條規定,制定了公共安全與複合型防災計畫和事故傷害防制規定。他們每學期都對園內的教師和學生進行安全教育,並定期進行防災演練,包括防火、地震和避難逃生的模擬情境。 2. 幼兒園應保存前項演練及園內事故傷害相關之紀錄,以備查考。 這項規定要求幼兒園保留防災演練和園內事故傷害相關的記錄,以供查閱和參考。 參考資料:《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教育部108年2月21日教育法規資料庫) 範例:幼兒園B遵循該條規定,他們保存了每次防災演練的紀錄,包括參與人員、演練內容和反饋意見。此外,他們也保留了園內事故傷害相關的記錄,例如事故發生時間、處理措施和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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