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41條的規定,幼兒園有以下義務: 1. 幼兒園必須制定幼兒緊急傷病施救的注意事項,包括施救步驟、緊急救護支援專線、就醫地點、護送方式、緊急連絡以及在父母、監護人或親屬未能及時到達之前的處理措施等。這些注意事項應該定期進行緊急傷病處理的演練。 2. 幼兒園應該保存前項演練以及與園內緊急傷病有關的記錄,以供查考之用。 根據國家教育研究院相關資料,幼兒園在制定幼兒緊急傷病施救注意事項時,可以參考幼兒保育員專業衝突狀況與因應策略研究。這份研究報告探討了幼兒保育員在處理幼兒緊急傷病時可能面臨的專業衝突,以及可能的因應策略。幼兒園可以參考這份研究報告,來制定更適合自身情況的緊急傷病施救注意事項。 另外,幼兒園可以參考兒童急救培訓計畫,來進行緊急傷病處理的演練。兒童急救培訓計畫由衛生福利部制定,旨在提升幼兒園教職員工對於緊急傷病的應變能力。幼兒園可以參與這項培訓計畫,以確保其緊急傷病處理的能力符合相關標準。 以上資料可提供幼兒園進行幼兒緊急傷病施救事項的制定、演練及紀錄保存相關規定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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