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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或補助教保服務機構招收需要協助幼兒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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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或補助教保服務機構招收需要協助幼兒辦法第 1 條規定,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這項法條是根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制定的辦法。根據這項法規,直轄市縣(市)政府可以協助或補助教保服務機構招收需要協助的幼兒。具體的內容與相關詳情可以參考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的相關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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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或補助教保服務機構招收需要協助幼兒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或補助教保服務機構招收需要協助幼兒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或補助教保服務機構招收需要協助幼兒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