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或補助教保服務機構招收需要協助幼兒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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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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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或補助教保服務機構招收需要協助幼兒辦法第 1 條規定,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這項法條是根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制定的辦法。根據這項法規,直轄市縣(市)政府可以協助或補助教保服務機構招收需要協助的幼兒。具體的內容與相關詳情可以參考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的相關內容。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法規
- 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4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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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