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或補助教保服務機構招收需要協助幼兒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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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協助或補助對象,為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並對幼兒提供教保服務之教保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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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條法規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或補助教保服務機構招收需要協助幼兒辦法第2條」。根據這個法規,直轄市縣市政府有責任協助或補助教保服務機構招收需要協助的幼兒,並且提供教保服務給這些幼兒。具體內容可參考法規本身,對照第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優先考慮招收需要協助的幼兒,並確保提供教保服務。 參考資料: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30 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編列預算,設立兒童福利機構、幼兒園及國民中小學附設幼兒園,提供幼兒照顧、教育及輔導等適當服務。
- 第七條第三項條文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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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