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或補助教保服務機構招收需要協助幼兒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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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或補助教保服務機構招收需要協助幼兒辦法第 3 條重點規定了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招收需要協助幼兒的教保服務機構應提供的協助和補助。根據此法條,政府應提供教育輔具器材、教材教具等設施、設備的借用,以及教學輔導、親職教育等支持性服務。此外,根據需要協助幼兒的類別,政府應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福利資源。 根據法條第二項,政府應根據財源狀況編列預算,對招收需要協助幼兒的教保服務機構辦理教學輔導或親職教育所需的經費予以補助。 法條第三項提到,招收的幼兒為身心障礙者時,政府提供的協助或補助須依據特殊教育相關法規的規定進行。 這些規定可以作為政府對招收需要協助幼兒的教保服務機構提供協助和補助的參考依據。
- 主管機關名詞
- 親職教育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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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