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或補助教保服務機構招收需要協助幼兒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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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教保服務機構申請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協助或補助,應填具申請書,載明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人數與類別、教保服務人員人數、設施設備及已取得之社會資源等事項,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教保服務機構申請協助或補助項目與內容之合理性、必要性、有效性,及符合需要協助幼兒之教保服務需求情形等予以審查;其協助或補助之項目、方式、申請程序、審查基準與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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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第4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或補助教保服務機構招收需要協助的幼兒。以下是對該條各項的釋義: 1. 教保服務機構申請協助或補助前,需要填寫申請書,其中應詳細說明招收需要協助幼兒的人數和類別、教保服務人員的人數、設施設備以及已經取得的社會資源等相關事項。這份申請書需要提交給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進行核准。 2. 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應該根據教保服務機構的申請,對協助或補助的項目和內容進行合理性、必要性、有效性審查,同時也要確認這些協助或補助符合需要協助的幼兒在教保服務需求上的情況。關於協助或補助的項目、方式、申請程序、審查基準和期限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具體規定,則由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進行制定。 以上釋義參考資料:教育部。中華民國教育部。https://www.edu.tw/。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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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