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或補助教保服務機構招收需要協助幼兒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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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或補助教保服務機構招收需要協助幼兒的辦法第5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教保服務機構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協助或補助,與其他中央政府所定措施性質相同時,應從優辦理,不得重複申請。 此規定意味著當教保服務機構申請協助或補助時,若已有其他中央政府所定相同性質的措施存在,則應優先處理該教保服務機構的申請,並不得重複申請相同的補助。 例如,如果一間教保服務機構已經受到中央政府某項補助措施的支持,並且符合直轄市縣(市)政府的補助條件,該機構在申請補助時應優先考慮其已經獲得的中央政府補助。 2. 教保服務機構接受補助者,應依補助項目執行;其以不實資料申請、用途不符或違反相關法令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補助,已核撥經費者,應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 根據這項規定,教保服務機構接受補助後,應按照補助項目的要求執行補助項目。若發現教保服務機構在申請時提供不實資料、用途不符合或違反相關法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權撤銷或廢止補助。對於已經核撥給教保服務機構的經費,主管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要求其在限期內返還。 例如,如果有一所教保服務機構在申請補助時提供虛假資料,或者將補助款用於不符合補助項目要求的用途,或者違反了相關的法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權撤銷或廢止對該機構的補助。同時,該機構已經核撥的經費應以書面行政處分要求限時返還。 參考資料: 教育部教育部令第1080047175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1000251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核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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