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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或補助教保服務機構招收需要協助幼兒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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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教保服務機構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協助或補助,與其他中央政府所定措施性質相同時,應從優辦理,不得重複申請。
  2. 2.教保服務機構接受補助者,應依補助項目執行;其以不實資料申請、用途不符或違反相關法令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撤銷廢止補助,已撥經費者,應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或補助教保服務機構招收需要協助幼兒的辦法第5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教保服務機構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協助或補助,與其他中央政府所定措施性質相同時,應從優辦理,不得重複申請。 此規定意味著當教保服務機構申請協助或補助時,若已有其他中央政府所定相同性質的措施存在,則應優先處理該教保服務機構的申請,並不得重複申請相同的補助。 例如,如果一間教保服務機構已經受到中央政府某項補助措施的支持,並且符合直轄市縣(市)政府的補助條件,該機構在申請補助時應優先考慮其已經獲得的中央政府補助。 2. 教保服務機構接受補助者,應依補助項目執行;其以不實資料申請、用途不符或違反相關法令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補助,已核撥經費者,應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 根據這項規定,教保服務機構接受補助後,應按照補助項目的要求執行補助項目。若發現教保服務機構在申請時提供不實資料、用途不符合或違反相關法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權撤銷或廢止補助。對於已經核撥給教保服務機構的經費,主管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要求其在限期內返還。 例如,如果有一所教保服務機構在申請補助時提供虛假資料,或者將補助款用於不符合補助項目要求的用途,或者違反了相關的法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權撤銷或廢止對該機構的補助。同時,該機構已經核撥的經費應以書面行政處分要求限時返還。 參考資料: 教育部教育部令第1080047175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1000251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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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或補助教保服務機構招收需要協助幼兒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或補助教保服務機構招收需要協助幼兒辦法第 5 條規定:「教保服務機構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協助或補助,與其他中央政府所定措施性質相同時,應從優辦理,不得重複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或補助教保服務機構招收需要協助幼兒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