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或補助教保服務機構招收需要協助幼兒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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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實地訪視教保服務機構,關懷需要協助幼兒就學情形,並提供相關輔導;其有辦理不善者,應限期命其改善,辦理績優者,應予獎勵。
- 2.前項教保服務機構辦理情形,得作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下年度核准提供協助或補助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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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中的第6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可以派員實地訪視教保服務機構,關懷需要協助的幼兒就學情形,並提供相關輔導。如果教保服務機構辦理情形不善,政府應限期命其改善;如果教保服務機構辦理情形績優,政府應予以獎勵。這些教保服務機構辦理情形將成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下年度核准提供協助或補助的參考依據。 根據《教育部規劃發展司主辦「綜合就學配套方案評鑑表」》(https://dep.moe.edu.tw/EDO0700/Aids GPA/evalist.jsp),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實地訪視教保服務機構時,可以針對以下評鑑項目進行評估: - 教師專業:教師是否具備專業知識與能力,是否有參加專業研習或進修等相關資料。 - 課程與教材:教保服務機構是否提供適切的課程與教材,是否與學校教學內容相呼應。 - 教學方法:教師是否運用多樣的教學方法,是否能因應學生個別需求進行教學調整等。 - 評量與反饋:教保服務機構是否設置適當的評量制度,是否有提供學生學習成果的回饋與討論。 - 家長參與:教保服務機構是否重視家長參與,是否有提供家長參與教學活動或家長會議的相關資訊。 舉例來說,假設某教保服務機構在教師專業方面的表現優秀,許多教師都具備高度專業知識與能力,並有定期參加專業研習的紀錄。這將成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下年度核准提供協助或補助時,給予該教保服務機構獎勵的依據之一。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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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