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01.27
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或補助教保服務機構招收需要協助幼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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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協助或補助對象,為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並對幼兒提供教保服務之教保服務機構。
- 教保服務機構申請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協助或補助,應填具申請書,載明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人數與類別、教保服務人員人數、設施設備及已取得之社會資源等事項,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教保服務機構申請協助或補助項目與內容之合理性、必要性、有效性,及符合需要協助幼兒之教保服務需求情形等予以審查;其協助或補助之項目、方式、申請程序、審查基準與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實地訪視教保服務機構,關懷需要協助幼兒就學情形,並提供相關輔導;其有辦理不善者,應限期命其改善,辦理績優者,應予獎勵。
- 前項教保服務機構辦理情形,得作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下年度核准提供協助或補助之參考。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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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或補助教保服務機構招收需要協助幼兒辦法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01.27,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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