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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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第17條規定,如果學校及所屬人員規避、妨礙或拒絕學校主管機關進行檢查,學校主管機關可以處以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可以進行強制檢查;如果情節重大,還可以廢止其勸募許可。 參考資料: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第17條
立法沿革 1 版
(1021210 制定)
學校及所屬人員規避、妨礙或拒絕學校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規定之檢查者,由學校主管機關處學校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檢查;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立法理由參考公益勸募條例第二十七條,定明學校及所屬人員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時之處罰。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三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廢止名詞
- 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第 13 條條文
(1021210 制定)
參考公益勸募條例第二十七條,定明學校及所屬人員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時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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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