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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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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及所屬人員規避、妨礙或拒絕學校主管機關第十三條規定之檢查者,由學校主管機關處學校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檢查;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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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第17條規定,如果學校及所屬人員規避、妨礙或拒絕學校主管機關進行檢查,學校主管機關可以處以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可以進行強制檢查;如果情節重大,還可以廢止其勸募許可。 參考資料: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第17條

立法沿革 1

(1021210 制定)

學校及所屬人員規避、妨礙或拒絕學校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規定之檢查者,由學校主管機關處學校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檢查;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立法理由參考公益勸募條例第二十七條,定明學校及所屬人員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時之處罰。

(1021210 制定)

參考公益勸募條例第二十七條,定明學校及所屬人員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時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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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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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第 17 條規定:「學校及所屬人員規避、妨礙或拒絕學校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規定之檢查者,由學校主管機關處學校新臺幣一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第 1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