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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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第16條,如果學校有以下情形之一,學校主管機關可以處以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鍰,并要求學校在限期內改善,如果在限期內未能改善,可以按次處罰: 1. 違反第五條第五項規定。 2.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開立教育儲蓄戶。 3. 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如果學校有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且情節重大,學校主管機關可以廢止其勸募許可。 例如,如果一所學校違反了第五條第五項的規定,即沒有按照規定提供充分的就學扶助給學生,學校主管機關可以根據該條例處以罰鍰並要求學校改善。 參考資料: - 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70035)
立法沿革 1 版
(1021210 制定)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學校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五項規定。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開立教育儲蓄戶。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學校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且情節重大者,學校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立法理由一、參考公益勸募條例第二十六條,定明學校違反第五條第五項、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處罰。 二、學校違反第五條第五項或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且情節重大者,已不宜再為勸募行為,爰為第二項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罰鍰名詞
- 第五條第五項條文
-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 廢止名詞
- 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第 5 條條文
- 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第 6 條條文
- 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第 14 條條文
一、參考公益勸募條例第二十六條,定明學校違反第五條第五項、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處罰。 二、學校違反第五條第五項或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且情節重大者,已不宜再為勸募行為,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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