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問題中並未提及「學生輔導法」或相關的第 24 條法條內容,因此無法進行逐條釋義。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第一條至第三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由行政院另定施行日期,說明如下: (一)考量矯正學校納入適用,需規劃相關配套機制,作為少年矯正學校納入適用之彈性時間,爰增列修正條文第一條至第三條。 (二)現行部分由學校聘用之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自本次修正後將改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聘用,為考量聘約轉換及相關人員權益,需給予聘約協調作業期程,以順利銜接聘約;另亦需提供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遴聘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督導人員所需時間,爰增列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 三、至本次修正之其他條文,則依第一項規定自公布日施行。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由行政院另定施行日期,說明如下: (一)考量矯正學校納入適用,需規劃相關配套機制,作為少年矯正學校納入適用之彈性時間,爰增列修正條文第一條至第三條。 (二)現行部分由學校聘用之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自本次修正後將改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聘用,為考量聘約轉換及相關人員權益,需給予聘約協調作業期程,以順利銜接聘約;另亦需提供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遴聘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督導人員所需時間,爰增列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 三、至本次修正之其他條文,則依第一項規定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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