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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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審議會審議實驗教育計畫時,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保障學生學習權及落實家長教育選擇權。 二、計畫內容之合理性及可行性,並應符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 三、預期成效。
- 2.前項實驗教育計畫為辦理團體實驗教育或機構實驗教育者,並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申請人、實驗教育機構負責人、計畫主持人與參與實驗教育人員之資格及專業能力。 二、計畫經費來源、財務規劃之健全性及收費規定之合理性。 三、授課時間安排之適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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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2條,審議會在審議實驗教育計畫時應考量以下因素: 1. 保障學生學習權及落實家長教育選擇權:審議會需確保計畫所提供的教育內容能夠保障學生的學習權益,同時給予家長選擇教育方式的權利。 2. 計畫內容之合理性及可行性:審議會需評估計畫中所提出的教育內容是否合理且可行,符合相關法規的規定。 3. 預期成效:審議會需考量計畫預期能夠達成的教育成效,確保計畫能夠對學生產生正面影響。 在辦理團體實驗教育或機構實驗教育時,審議會還需考量以下因素: 1. 申請人、實驗教育機構負責人、計畫主持人與參與實驗教育人員之資格及專業能力:審議會需確認計畫主持人和參與實驗教育的人員具備相關的資格和專業能力。 2. 計畫經費來源、財務規劃之健全性及收費規定之合理性:審議會需評估計畫的經費來源是否可靠,財務規劃是否合理,收費規定是否公平合理。 3. 授課時間安排之適當性:審議會需評估計畫中對授課時間的安排是否合理適當,能夠確保學生有足夠的學習時間。 這些因素將影響審議會對實驗教育計畫的審議評估和決策。根據參考資料,例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細則》,各項因素的具體評估標準和要求可以找到相關內容。
立法沿革 2 版
(1031104 制定)
審議會審議實驗教育計畫時,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學生學習權之保障及家長教育選擇權之落實,並尊重家長及學生之多元文化及信仰。 二、計畫內容之合理性及可行性,並應符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 三、預期成效。 前項實驗教育計畫為辦理團體實驗教育或機構實驗教育者,並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申請人、實驗教育機構負責人、計畫主持人與參與實驗教育人員之資格及專業能力。 二、計畫經費來源、財務規劃之健全性及收費規定之合理性。 三、授課時間安排之適當性。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審議會審議實驗教育計畫之考量因素。 二、第二項定明審議團體或機構實驗教育之計畫時,並應考量其相關人員之資格、專業能力及財務條件,以維護其實驗教育之品質。
(1061229 全文修正)
審議會審議實驗教育計畫時,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保障學生學習權及落實家長教育選擇權。 二、計畫內容之合理性及可行性,並應符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 三、預期成效。 前項實驗教育計畫為辦理團體實驗教育或機構實驗教育者,並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申請人、實驗教育機構負責人、計畫主持人與參與實驗教育人員之資格及專業能力。 二、計畫經費來源、財務規劃之健全性及收費規定之合理性。 三、授課時間安排之適當性。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 第八條第一項條文
-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 8 條條文
一、第一項定明審議會審議實驗教育計畫之考量因素。 二、第二項定明審議團體或機構實驗教育之計畫時,並應考量其相關人員之資格、專業能力及財務條件,以維護其實驗教育之品質。
一、第一項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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