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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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實驗教育之理念,應以學生為中心,尊重學生之多元文化、信仰及多元智能,課程、教學、教材、教法或評量之規劃,應以引導學生適性學習為目標。
- 2.實驗教育之教學,應由實質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關專長者擔任。
- 3.實驗教育機構負責人聘僱應經工作許可之外國人,從事學科、外國語文課程教學、師資養成、課程研發及活動推廣工作,得檢具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4.前項外國人之教學資格、人數、每週從事相關工作時數、審查基準、申請許可、廢止許可、聘僱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5.依第三項規定聘僱之外國人,其他聘僱管理,依就業服務法有關從事該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者之規定辦理;其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辦理。
- 6.實驗教育之課程與教學、學習領域及教材教法,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所定內容實施,不受課程綱要之限制;學生學習評量,應依該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所定評量方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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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第8條的內容,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的基本理念是以學生為中心,尊重學生的多元文化、信仰和多元智能的特色。課程、教學、教材、教法或評量的規劃應以引導學生適性學習為目標。教學的負責人應該具備與教學內容相關的專長。實驗教育機構聘僱外國人從事教學工作時,應具備工作許可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外國人的教學資格、人數、工作時數、審查基準、許可申請、許可的廢止、聘僱管理和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據相關法規定。此外,聘僱外國人的其他管理事項,依就業服務法的規定辦理。外國人的停留、居留和永久居留則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的規定辦理。實驗教育的課程、教學、學習領域和教材教法,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的實驗教育計畫所規定的內容來實施,不受課程綱要的限制。學生的學習評量應依該許可的實驗教育計畫所規定的評量方式來進行。
立法沿革 2 版
(1031104 制定)
實驗教育之理念,應以學生為中心,尊重學生之多元文化、信仰及多元智能,課程、教學、教材、教法或評量之規劃,應以引導學生適性學習為目標。 實驗教育之教學,應由實質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關專長者擔任。 實驗教育之課程與教學、學習領域及教材教法,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所定內容實施,不受課程綱要之限制;學生學習評量,應依該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所定評量方式實施。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實驗教育之理念及目標。 二、第二項定明實驗教育之教學,仍應由實質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關專長者擔任,俾保障實驗教育之教學品質。 三、第三項定明實驗教育之課程與教學、學習領域、教材教法,應依許可之實驗計畫所定內容實施,不受課程綱要之限制;學生學習評量,亦應依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所定評量方式實施,以保障學生學習權益。
(1061229 全文修正)
實驗教育之理念,應以學生為中心,尊重學生之多元文化、信仰及多元智能,課程、教學、教材、教法或評量之規劃,應以引導學生適性學習為目標。 實驗教育之教學,應由實質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關專長者擔任。 實驗教育機構負責人聘僱應經工作許可之外國人,從事學科、外國語文課程教學、師資養成、課程研發及活動推廣工作,得檢具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外國人之教學資格、人數、每週從事相關工作時數、審查基準、申請許可、廢止許可、聘僱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三項規定聘僱之外國人,其他聘僱管理,依就業服務法有關從事該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者之規定辦理;其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辦理。 實驗教育之課程與教學、學習領域及教材教法,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所定內容實施,不受課程綱要之限制;學生學習評量,應依該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所定評量方式實施。
立法理由照行政院及委員提案修正通過。
- 工作許可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就業服務法法規
-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條文
- 入出國及移民法法規
- 就業服務法 第 46 條條文
一、第一項定明實驗教育之理念及目標。 二、第二項定明實驗教育之教學,仍應由實質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關專長者擔任,俾保障實驗教育之教學品質。 三、第三項定明實驗教育之課程與教學、學習領域、教材教法,應依許可之實驗計畫所定內容實施,不受課程綱要之限制;學生學習評量,亦應依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所定評量方式實施,以保障學生學習權益。
照行政院及委員提案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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