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具資格,於教保服務機構從事教保服務。 二、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提供或租借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予他人使用。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具資格,於教保服務機構從事教保服務。 二、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提供或租借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予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