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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人員條例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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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人員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5條,教保服務人員違反第35條規定的情況下,將被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可以依次數多寡再進行處罰。具體的範例可能包括,如果教保服務人員未能按照指定的教學方法和要求進行教學,或者未能提供應有的保護和照顧等。具體的違反行為和處罰標準可能需要參考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的相關詳細規定。

立法沿革 1

(1110531 全文修正)

教保服務人員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條次變更,修正援引條次。

(111053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條次變更,修正援引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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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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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45 條規定:「教保服務人員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4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