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6條的內容如下: 1. 當教保服務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時,負責人將受到罰鍰處罰,並要求機構在限期內進行改善。如果在期限屆滿後仍未改善,可以按次處罰;如果情節特別嚴重或者經過三次處罰仍未改善,可以依據情節的輕重對機構進行一定期間的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的處分: - 違反依據第16條第4項規定執行的法規,有關教保服務機構進行認定、通報、資訊蒐集、任職前及任職期間查詢、處理及利用方面的強制或禁止規定。 - 違反第51條第1項後段規定,以教保員或代理教師替代教師編制員額,但待遇未按幼兒園內教師的辦法進行。 - 教保服務機構的教保服務人員違反了第33條第1項的規定。 2. 如果教保服務人員違反了第33條第1項的規定,對幼兒進行非屬情節重大的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行為,將受到罰鍰處罰,並公布行為人的姓名及機構名稱。 3. 如果行為人及教保服務機構其他相關人員違反了第33條第5項的規定,不配合調查且沒有正當理由的話,將受到罰鍰處罰,並可以按次處罰直到配合為止。 參考資料: - 台灣法律資料庫:教保服務人員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490010)
教保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令教保服務機構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依第十六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教保服務機構辦理認定、通報、資訊蒐集、任職前及任職期間查詢、處理及利用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後段規定,以教保員或代理教師替代教師編制員額,其待遇未比照幼兒園園內教師辦理。 三、教保服務機構之教保服務人員有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教保服務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處行為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 行為人及教保服務機構其他相關之人,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五項不配合調查,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為止。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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