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務部提供的資料,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51條的相關釋義如下: 1. 幼兒園教保員或代理教師 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幼兒園的教保員或代理教師,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在2015年7月31日之前完成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取得相關證明書者,可在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前,繼續在幼兒園任教: - 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已於托兒所擔任職位,並在2012年1月1日後轉換職稱成為教保員,並繼續任職。 - 符合前項規定的代理教師已經取得教保員資格,並在2012年1月1日之後繼續任職。 2. 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根據師資培育法的規定開設,並可以透過遠距教學、專題研究或工作坊方式進行。主管機關也可以根據需要提供補助以支付修習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的學分費用。補助的條件、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將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規定。 以上是根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51條進行的釋義,提供參考資料為法務部所提供的資訊。請注意,這是一個簡要的解釋,具體的解釋可能需參考更多相關的法規文件。
幼兒園之教保員或代理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修畢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在依法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前,得在幼兒園替代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所需幼兒園教師,繼續擔任教保服務工作;私立幼兒園以其替代教師編制員額者,其待遇應比照園內教師辦理: 一、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於托兒所任職,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之日起轉換職稱為教保員,且繼續任職。 二、符合前條規定之代理教師已取得教保員資格,且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之日起繼續任職。 前項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依師資培育法規定開設,並得採遠距教學、專題研究或工作坊之方式辦理;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補助前項各款人員修習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分費;其補助條件、補助額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依第二條規定,將第二項之「政府」修正為「主管機關」。 三、第一項未修正。 四、本條係考量幼托整合後原托兒所改制之幼兒園現場實務運作,爰幼兒園以外之其他教保服務機構不適用本條,併予敘明。
一、條次變更。 二、依第二條規定,將第二項之「政府」修正為「主管機關」。 三、第一項未修正。 四、本條係考量幼托整合後原托兒所改制之幼兒園現場實務運作,爰幼兒園以外之其他教保服務機構不適用本條,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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