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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人員條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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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准立案之私立幼稚園已依幼照法改制為幼兒園者,其於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以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代理教師,尚未取得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於一百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繼續任職於原園,得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50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核准立案的私立幼稚園已經改制為幼兒園,由於一些代理教師在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之前尚未取得教保服務人員資格,在一百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之前仍可在原園繼續任職,並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的限制。這意味著這些代理教師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內繼續擔任幼兒園教師,不需要擁有特定的資格。

立法沿革 1

(1110531 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核准立案之私立幼稚園已依幼照法改制為幼兒園者,其於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以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代理教師,尚未取得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於一百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繼續任職於原園,得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條次變更,修正援引條次。   三、依第二條規定,將「政府」修正為「主管機關」。

(111053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條次變更,修正援引條次。   三、依第二條規定,將「政府」修正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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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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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50 條規定:「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核准立案之私立幼稚園已依幼照法改制為幼兒園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5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