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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教保服務機構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於聘任、任用或進用教保服務人員前辦理查詢,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教保服務機構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為令其停止招生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2. 教保服務人員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未依規定通報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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