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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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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聘教師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及前條規定之情形者,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學校聘任專聘教師前,應查詢其有無前條規定之情形,已聘任者,應定期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第14-4條,如果有專聘教師符合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4條之1第1項及前條規定之情形,學校應該辦理相關通報、資訊的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在學校聘任專聘教師前,學校也應該查詢該教師是否有前述規定所列的情形,而如果已經聘任了專聘教師,學校則應定期進行查詢。此外,通報、資訊的蒐集、查詢、處理、利用等相關事項,可適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之規定作為參考。 參考法條: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第14-4條 (104.02.05)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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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第 14-4 條規定:「專聘教師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及前條規定之情形者,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第 1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