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第 1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所提到的內容,提到的法律規定是「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第1條」。這條法案是根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訂定的。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如下: 「自學進修學生參加考試,應經由學力鑑定考試機關訂定學科考試及身分審查辦法參加考試。」 這表示自學進修學生如果想參加考試,必須遵循學力鑑定考試機關所訂定的學科考試和身分審查辦法。 然而,根據這個問題,並未提供到「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針對這條法案提供更詳細的解釋或例子。
- 國民教育法法規
- 第五十六條條文
- 國民教育法 第 5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