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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第 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畢程度之自學進修學力鑑定範圍、考試辦理機關、每年舉辦之次數與時間、考試科目、應考資格、證書之頒發、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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