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力鑑定考試前發現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准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已應考之科目均不予計分;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發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或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考試榜示後發現者,撤銷或廢止其考試及格資格,已發給證書或證明書者,註銷之;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冒名頂替。 二、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三、不具備應考資格。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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