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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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力鑑定考試前發現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准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已應考之科目均不予計分;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發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或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考試榜示後發現者,撤銷或廢止其考試及格資格,已發給證書或證明書者,註銷之;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冒名頂替。 二、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三、不具備應考資格。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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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第10條,如果發現應考人有以下情事之一,將對其進行相應處理: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結果不正確。具體處理方式包括撤銷應考資格、扣考、不予發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或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註銷已發給的證書或證明書,如果涉及刑事責任則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參考資料: -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第10條。 範例:如果應考人被發現冒名頂替參加考試,根據此法條,其應考資格將被撤銷,並且可能會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刑事責任。
- 鑑定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予以名詞
- 註銷名詞
- 司法機關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詐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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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