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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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第9條的規定,經學力鑑定考試通過者可以獲得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該證書可以證明其具有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畢業的同等資格。如果只有通過某個科目的考試並達到六十分,則可以獲得該科目的及格證明書。參加學力鑑定考試時,所獲得的各個科目的及格證明書在全部科目均達到六十分時,可以用來換發學力鑑定通過證書。學力鑑定通過證書和各科目及格證明書的發給、換發或補發可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委託學校或教育測驗服務機構辦理。 這段回答內容是根據提供的法條進行解釋,其中涉及到的相關資料可以是教育部相關資料或教育測驗服務機構的相關文件,以支持對法條的解釋。
- 鑑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 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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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