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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學力鑑定考試通過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證明其具有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畢之同等資格;單科考試科目達六十分及格者,發給各該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於參加學力鑑定考試時,得免考及格科目,其全部科目均達六十分時,發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2. 前項學力鑑定通過證書及各該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之發給、換發或補發,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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