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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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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學力鑑定考試時,應衡酌身心障礙考生之考試科目特性及實際需要,提供當之考場服務、輔具服務、試題(卷)調整服務、作答時間、作答方式及其他合理調整之服務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第8條規定,當辦理學力鑑定考試時,如果考生是身心障礙者且有實際需要,考試單位可以根據考生的情況,進行考場設施的調整,如提供輔助設施、調整考卷呈現方式、調整作答時間和作答方式等,以確保身心障礙考生能夠順利參加考試。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提供對身心障礙考生有利的考試環境和相關措施,以確保他們能夠充分展示自己的學力。舉例來說,如果考生是視力障礙者,考試單位可以提供放大字體的考卷或提供視覺輔助設備,以幫助他們閱讀和理解考題。

  • 鑑定名詞
  • 衡酌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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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第 8 條規定:「辦理學力鑑定考試時,應衡酌身心障礙考生之考試科目特性及實際需要,提供適當之考場服務、輔具服務、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