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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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第8條規定,當辦理學力鑑定考試時,如果考生是身心障礙者且有實際需要,考試單位可以根據考生的情況,進行考場設施的調整,如提供輔助設施、調整考卷呈現方式、調整作答時間和作答方式等,以確保身心障礙考生能夠順利參加考試。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提供對身心障礙考生有利的考試環境和相關措施,以確保他們能夠充分展示自己的學力。舉例來說,如果考生是視力障礙者,考試單位可以提供放大字體的考卷或提供視覺輔助設備,以幫助他們閱讀和理解考題。
- 鑑定名詞
- 衡酌名詞
- 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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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