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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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人參加學力鑑定考試時,其進入或離開試場、應攜帶或不得攜帶之文件與物品、作答之方式、停止作答之情形、在試場應遵行之秩序,違反者之扣減分數、不予計分、不准參加考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辦理學力鑑定考試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其採聯合辦理者,於訂定前應會商其他聯合辦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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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第7條,應考人在參加學力鑑定考試時,需遵守進入或離開試場的規定、攜帶或不得攜帶的文件與物品、作答方式、停止作答的情形、試場秩序等。對於違反這些規定的行為,由該考試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來做出相應的處理。 根據最新的「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第7條的規定確保了學力鑑定考試的秩序與公平性。例如,若應考人違反了考試要求,例如攜帶不得攜帶的文件或物品,考試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權扣減其分數,或者不予計分,並且可能不准參加該學力鑑定考試。這一條規定確保了考試的公平性和規範性,促進了學生在考試中的公平競爭環境。
- 鑑定名詞
- 攜帶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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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