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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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第6條,該考試的科目包括國民小學畢業程度的國語、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以及國民中學畢業程度的國文、英語、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這些科目的考試計分是以60分為及格,100分為滿分。如果所有科目均及格,或者每個科目達到50分且總平均分達到60分,則視為通過學力鑑定考試。 例如,如果一位考生在國民小學畢業程度的國語、數學、社會和自然與生活科技科目中都取得60分以上,那麼他就通過了學力鑑定考試。又或者,如果一位考生在國民中學畢業程度的國文、英語、數學、社會和自然與生活科技科目中,每個科目都達到50分以上,且總平均分達到60分,那麼他也通過了學力鑑定考試。
- 鑑定名詞
- 業名詞
- 核名詞
- 身心障礙證明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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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