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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力鑑定考試之科目如下: 一、國民小學畢程度:國語文、數學、社會及自然科學。 二、國民中學畢業程度:國語文、英語文、數學、社會及自然科學。
  2. 學力鑑定考試之計分,每科均以六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考試結果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通過: 一、學力鑑定考試所定科目均及格。 二、當次各該科目均達五十分而總平均達六十分。
  3. 領有政府機關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參加學力鑑定考試,其各科成績,以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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