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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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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力鑑定考試之科目如下: 一、國民小學畢程度:國語文、數學、社會及自然科學。 二、國民中學畢業程度:國語文、英語文、數學、社會及自然科學。
  2. 2.學力鑑定考試之計分,每科均以六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考試結果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通過: 一、學力鑑定考試所定科目均及格。 二、當次各該科目均達五十分而總平均達六十分。
  3. 3.領有政府機關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參加學力鑑定考試,其各科成績,以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第6條,該考試的科目包括國民小學畢業程度的國語、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以及國民中學畢業程度的國文、英語、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這些科目的考試計分是以60分為及格,100分為滿分。如果所有科目均及格,或者每個科目達到50分且總平均分達到60分,則視為通過學力鑑定考試。 例如,如果一位考生在國民小學畢業程度的國語、數學、社會和自然與生活科技科目中都取得60分以上,那麼他就通過了學力鑑定考試。又或者,如果一位考生在國民中學畢業程度的國文、英語、數學、社會和自然與生活科技科目中,每個科目都達到50分以上,且總平均分達到60分,那麼他也通過了學力鑑定考試。

  • 鑑定名詞
  • 名詞
  • 名詞
  • 身心障礙證明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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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第 6 條規定:「學力鑑定考試之科目如下: 一、國民小學畢業程度:國語文、數學、社會及自然科學。 二、國民中學畢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