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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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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
考試之應考資格如下: 一、
持有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護照或我國政府
核
發之有效居留證明文件。 二、國民小學畢
業
程度:年滿十四歲之國民。 三、國民中學畢業程度:年滿十七歲之國民。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報考資格年齡,採計至應試當年之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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