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學力鑑定考試前,應邀集受委學校、機構、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組成試務委員會,就試務事項予以研議;其採聯合辦理者,由主辦機關邀集各受委學校、機構、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聯合組成試務委員會。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學力鑑定考試前,應邀集受委學校、機構、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組成試務委員會,就試務事項予以研議;其採聯合辦理者,由主辦機關邀集各受委學校、機構、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聯合組成試務委員會。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