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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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學力鑑定考試前,應邀集受委學校、機構、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組成試務委員會,就試務事項予以研議;其採聯合辦理者,由主辦機關邀集各受委學校、機構、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聯合組成試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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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 "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第 4 條" 的規定,辦理學力鑑定考試的直轄市、縣(市)教育行政機關應該邀集學校、學者專家以及機關代表組成試務委員會,一起研議試務事項,并且可以聯合辦理考試。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使用國民教育法相關的法條或相關教育行政機關的公告或規定。例如,可以參考國民教育法第18條規定的教育主管機關的職責,以及教育部或各地方教育行政機關的官方公告或通知。
- 主管機關名詞
- 鑑定名詞
- 予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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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