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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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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力
鑑定
考試,由各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自行或聯合辦理;採聯合辦理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一為主辦機關。
前項學力鑑定考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由學校或教育測驗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受委學校、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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