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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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第3條,學力鑑定考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這表示學力鑑定考試的負責機構是直轄市或縣(市)的教育行政機關。根據這個法條,主管機關有權決定考試的規則和辦法。此外,根據法條第2項,主管機關也可以委託學校或教育測驗服務機構來辦理學力鑑定考試。 以下是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根據資料顯示,台灣的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通常由各縣市的教育廳或教育局負責辦理。例如,新北市的教育局將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委託給新北市私立高中協會來執行。這符合法條中允許主管機關委託學校或教育測驗服務機構辦理考試的規定。
- 鑑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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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