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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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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力鑑定考試,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聯合辦理;採聯合辦理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一為主辦機關。
  2. 2.前項學力鑑定考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由學校或教育測驗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受委學校、機構)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第3條,學力鑑定考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這表示學力鑑定考試的負責機構是直轄市或縣(市)的教育行政機關。根據這個法條,主管機關有權決定考試的規則和辦法。此外,根據法條第2項,主管機關也可以委託學校或教育測驗服務機構來辦理學力鑑定考試。 以下是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根據資料顯示,台灣的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通常由各縣市的教育廳或教育局負責辦理。例如,新北市的教育局將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委託給新北市私立高中協會來執行。這符合法條中允許主管機關委託學校或教育測驗服務機構辦理考試的規定。

  • 鑑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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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第 3 條規定:「學力鑑定考試,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聯合辦理;採聯合辦理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