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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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社會教育機構之組織類型如下: 一、非屬財團法人之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個人設立,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社會教育機構。 二、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個人、法人或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人民團體(以下簡稱為人民團體)設立,並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社會教育機構。 三、法人附設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其他法人設立之附設社會教育機構。 四、團體附設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社團法人以外之人民團體設立之附設社會教育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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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3條,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可以分為四種組織類型:非屬財團法人之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法人附設私立社會教育機構、以及團體附設私立社會教育機構。以下將針對每一類型進行解釋: 1. 非屬財團法人之私立社會教育機構:這種機構是由個人設立,且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這意味著該機構在法律上並沒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其責任和義務由其創辦人承擔。 2. 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這種機構可以由個人、法人或根據人民團體法成立的人民團體(以下簡稱人民團體)設立,並進行財團法人登記。這表示該機構在法律上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並且負責承擔其自身相關的責任和義務。 3. 法人附設私立社會教育機構:這種機構是由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其他法人設立的附設社會教育機構。這表示該機構與其法人組織具有相關聯性,並且其運營和責任受法人組織的管理和監督。 4. 團體附設私立社會教育機構:這種機構是由社團法人以外的人民團體設立的附設社會教育機構。該機構的設立和運營與其所屬的人民團體具有相關性,並且負責承擔相關的責任和義務。 以上是根據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3條的解釋。有關該條款的參考資料可參考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本身。
- 非名詞
- 法人名詞
- 人民團體法法規
- 社團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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