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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實施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實施特殊教育課程,應考量系統性、銜接性及統整性,以團隊合作方式設計因應學生個別差異之適性課程,促進不同能力、特質及需求之學生有效學習。
  2. 身心障礙教育之適性課程,除學業學習外,包括生活管理、社會技巧、學習策略、職業教育、溝通訓練、點字、定向行動、功能性動作訓練、輔助科技應用及其他特殊需求領域課程。
  3. 資賦優異教育之適性課程,除學生專長領域之加深、加廣或加速學習外,包括創造力、領導才能、情意發展、獨立研究及其他特殊需求領域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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