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 1.本法第三十一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 2.學校應將身心障礙且資賦優異學生之個別輔導計畫內容,併入個別化教育計畫規劃。
- 3.幼兒園為身心障礙幼兒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時,應準用第一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殊教育法施行细则第10条规定,学校应在新生和转学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制定身心障碍学生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对于其他已在学学生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应在开学前进行制定。此外,每个学期至少应进行一次计划的审议。 參考資料: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