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 第 31 條
-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本人,以及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必要時,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經學校評估學生有需求時,應邀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討論,提供合作諮詢,協助教師掌握學生特質,發展合宜教學策略,提升教學效能。
- 2.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轉學生應於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新生應於開學前訂定初步個別化教育計畫,並於開學後一個月內檢討修正。
- 3.前項個別化教育計畫,每學期至少應檢討一次。
- 4.為使身心障礙學生有效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訂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指引,供各級學校參考;指引之研擬過程,應邀請身心障礙者及其代表性組織參與。
- 5.幼兒園應準用前四項規定,為身心障礙幼兒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殊教育法第 31 條有以下幾項規定: 1. 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並邀請身心障礙學生本人、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必要時可邀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提供合作諮詢,協助教師掌握學生特質,並提升教學效能。 【範例】教師在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時,需要邀請身心障礙學生的家長一起參與,以便更好地了解學生的需求和特點,從而制定出適合學生的教學策略。 2. 個別化教育計畫應在開學前或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並每學期至少檢討一次。 【範例】學校在學期開始前或學生轉學後的一個月內,應該根據學生的情況和需求制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並在每個學期進行至少一次的檢討。 3. 中央主管機關應制定相關指引,供學校參考,並邀請身心障礙者及其代表性組織參與指引的研擬過程。 【範例】教育部應該制定相關指引,提供給學校參考,並在研擬指引的過程中邀請身心障礙者及其代表性組織參與,以確保指引的制定能夠符合學生的需求和權益。 4. 幼兒園應準用前四項規定,為身心障礙幼兒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範例】幼兒園應根據前述規定,為身心障礙幼兒制定個別化教育計畫,確保他們能夠獲得適切的教育支持和關懷。 以上資訊參考自教育部網站上的特殊教育法相關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